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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快速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4-04-22 16:28:27 |   作者: 华体会官方网站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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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快速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快速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湖南省快速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力发展集中育秧是推动粮食稳面增产、农业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快速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有利于抢农时、育壮苗、防灾害、降成本、增产量,对进一步稳定发展双季稻,统筹水稻油菜等周年生产,推进多熟制种植模式创新和应用,促进粮食油料产能提升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切实抓好我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发展、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的原则,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实施节奏,以我省双季稻生产优势区域为重点,以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相对集中布局建设一批现代化集中育秧设施。到2024年,全省集中育秧设施基本完善,双季稻集中育秧需求得到一定效果满足,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

      (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将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主体现有集中育秧设施基础良好,年服务大田面积200亩以上。各地要重点围绕服务双季稻生产,抓住集中育秧这个关键,考虑多作物、多阶段、多模式综合利用,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的原则,引导实施主体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

      (二)先建后补,规范流程。省财政根据中央补助情况,对市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市县要统筹考虑资金规模、建设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集中育秧设施具体补助标准,严格执行“双限”要求,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附件1)。按照“先建设、后验收、再补贴”原则,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精准把握政策,完善工作流程,严格补贴发放,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的补助资金,剩余的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政策实施期内,集中育秧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联的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明确标准,分类建设。集中育秧设施分为“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四类,每类按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规模分为“五档”,严格按照《湖南省集中育秧设施分类分档建设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主要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最重要的包含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最重要的包含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最重要的包含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以及碎土机、筛土机、泥浆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四)因地制宜,多元利用。各地要考虑育秧实际的需求等因素,优化规划布局,科学确定育秧设施建设类别、档次和规模。要积极推动集中育秧设施“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利用空闲季节的集中育秧设施,引导代育、租赁等多种经营形式开展油菜、蔬菜等作物生产,实现周年综合利用,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在建设或购买集中育秧设施设备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附件3)要详细填写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设施规模、实施时间、用地审批情况等。

      (二)审查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施主体的资质、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实施补贴的意见,同意实施补贴的,要明确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三)自主建设。实施主体按照《湖南省集中育秧设施分类分档建设标准(试行)》组织实施,自主购买所需设施设备。所有需补贴的设施设备须有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

      (四)项目核验。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出具安装图纸、发票、合同、设备清单、主材材质单等,装订成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

      (五)申请补助。集中育秧设施核验通过后,实施主体到所属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提交补助申请表(附件4)和有效身份证明、合同、设施设备非现金支付凭证、发票、现场图片、银行账号、核验报告等。

      (六)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的申请资料做审核,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的补助申请应在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七)补助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集中育秧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核验不通过的,不予补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整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扎实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使用效益。

      (二)开展指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组建水稻集中育秧调研指导组,赴粮食生产重点县驻点指导集中育秧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也要组建水稻集中育秧专家组,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等技术培养和训练指导,提高技术到位率,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指导条件适宜的区域依托集中育秧设施开展油菜、蔬菜等育苗服务,最大限度发挥集中育秧设施利用率。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供插一体化服务,确保集中育秧成果惠及周边农户。

      (三)落实补助政策。用好中央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一次性补助政策,同时鼓励各个地区加大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推动加大对集中育秧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通过项目打捆打包、整体建设经营模式,统筹构建多元化还款渠道。建立集中育秧建设项目主体“白名单”,依托农业信贷直通车开展专项信贷服务。引导农业信贷担保给予积极支持。

      (四)加强风险防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厉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度情况,对实施效果差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县市区,要及时依法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等措施。各地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五)注重宣传引导。采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方式,对集中育秧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等进行集中广泛报道,提高农户等对集中育秧的认知度。对集中育秧示范推广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模式,及时做好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的提高集中育秧水平。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经验和成效,在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