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系统文件:设置安全办理机构、装备办理人员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出产法及相关规则,强化企业安全出产办理,保证企业安全出产,特制定本准则。
4.1 按照国家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锻炼、修建施工、路途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出产、运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出产运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越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出产办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的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4.2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文件的精力,装备了兼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
4.3 设置安全办理机构及装备安全办理人员由总经理同意,并以文件方式经人事行政部发布。
4.4 企业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必定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出产常识和办理能力查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5 企业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经训练获得安全训练资格证书后,每年依据当地安全监督办理部门的要求做复审。
4.6 安全办理人员应对企业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的训练状况做挂号并树立台账。
4.7 安全办理人员定时安排企业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办理人员资格证复审训练。并对其训练的相关状况存档。
DCAQ-002-02 关于设置安全办理机构及录用专职安全办理人员的告诉
DCAQ-002-03 关于设置工作卫生办理机构及录用专职安全办理人员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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